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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

2014年10月18日 转载自互联网

第2页(共2页):餐饮员工请销假管理制度[2]

  第六条 病假:

  1、二天以内的病假,扣除当天工资,且请假人必须有三人以上员

  工(含领班)书面证明,或者有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

  2、超出二天以上的病假,请假人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否则按其事假处理。

  第七条 旷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没有续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不到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并记入人事档案备档。

  一个月内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人事部备案)。

  凡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或六天以上者,按自动离处理(人事部备案)。

  休假:

  每位员工每月2天休假,休假期间不扣工资。

  休假由各部门经理统一安排,并严格按休假制度执行。

  因餐饮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凡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因公司原因休假不能安排完毕,补助未休假员工15元/天。

  以上各款假期内如果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条 以上各款假期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一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店长审批;

  3、公司办公室人员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4、七天以上假期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假期都必须有请假单,批准后的请假单交人事部作为考勤依据。婚假、产假、年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理及总经理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安排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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