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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捐赠所涉及的税务处理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自互联网

第2页(共2页):餐饮企业捐赠所涉及的税务处理[2]

  2、企业捐赠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产品

  如在此次赈灾中生产各类药品及帐篷等灾区各类急需物资的企业,很多企业都是日夜不停地生产,并向灾区免费提供,这类企业也为数不少。

  如C企业向灾区捐赠100万元的帐篷,则其捐赠行为需要分别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因而,C企业对灾区的药品捐赠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即:

  C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帐篷对外销售价为100万元,生产该批帐篷的原材料进价为30万元

  则需要缴纳增值税11.9万元[(100-30)×17% ]

  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限额按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12%来计算。同时这批帐篷应按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1.75万元[(100-30)×25% ].(为简便计算,其他因素暂不考虑)

  (三)企业无偿向灾区提供设备用于援助及重建工作

  对于提供给灾区免费使用的工程设备而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四)企业通过自己的公益性基金会进行捐赠

  有个别企业在此次赈灾中采取募集公益性基金的形式来进行捐赠,这种情况以媒体行业为代表。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款项,该公益基金会可以参照非营利公益组织,即基金会所募得基金收入属于免税收入,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样就不必再受企业所得税关于12%捐赠限额的限定。而企业自身对于基金会的捐赠同样按照上述捐赠现金的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

  三、关于公益性捐赠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税法上所指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要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才允许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条件做了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公益性社会团体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时,应注意保存捐赠票据或其他能证明捐赠支出的凭据、证据,以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证明材料。

  3、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不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企业应根据捐赠支出的情况,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行将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无须经过税务机关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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