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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岗位设置及规章制度

2014年10月17日 转载自互联网

第2页(共2页):餐饮业岗位设置及规章制度[2]

  (七)、食品添加剂使用与卫生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购入食品添加剂时,应当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3、禁止使用无卫生许可证,无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添加剂 。

  4、存放食品添加剂,必须做到专柜、专架、定位存放,不得与非食用产品或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5、禁止使用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的食品添加剂。

  (八)、产品检验制度

  1、产品检验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监督。

  2、检验范围应包括投产前的原料,半成品、产品,并签发检验结果单,以实现对产品生产全过程有效控制。

  3、每批次的生产均应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并制作合格后该批产品方准出厂,并对检验结果登记存档。

  4、抽样方法和检验程序应按有关卫生采样检验方法要求进行。

  5、检验人员对检验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使检验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准确。

  6、检验人员每年均应参加权威机构组织的相应培训,以掌握准确、先进的检验方法。

  7、检验工作责任到人,责任人有权控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产品出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采购食品时,首先要让供货方提供《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单或合格证。

  2、对采购食品感官检验,严防采购腐烂、变质、掺杂、掺假的伪劣食品。

  3、采购定型包装食品,必须认真检验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4、生肉必须盖有兽医检验疫章。

  5、不得采购“四无”食品和未经检验的食品。

  6、采购食品要进行登记入库。

  (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凡参加直接接触食品工作的人员(包括临时参加的)均需首先经过健康体检并且合格方可上岗。

  2、已取得《健康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取得当年《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参加工作。

  3、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体检时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的职业禁忌症的不得再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4、已取得《健康合格证》的工作人员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可疑症状发生的,须及时重新进行健康体检,确定健康合格后方可重新参加工作。

  5、新参加工作和已参加工作的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如发现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生则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餐饮业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2、餐饮业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后,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都应掌握一些清洗、消毒和与餐饮业相关的卫生知识技能。

  (十二)、卫生检查制度

  1、定期检查食品卫生法规在本单位的执行情况。

  2、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3、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4、定期对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操作进行监督。

  (十三)、配餐管理制度

  1、配餐人员上岗要穿戴好工作衣帽,双手清洗、消毒。

  2、配餐间要定期进行空气消毒。

  3、配餐的工作台面要保持清洁。

  4、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并保持清洁。

  5、每日要有专人负责对加工工具容器进行消毒并保洁。

  (十四)、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餐厅店堂保持整洁。

  2、在餐具摆台后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3、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尚未使用的应当收回,并保洁。

  4、销售即时食品时,应当使用专用工具,货款分开,防止污染。

  5、当发现或被顾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变质时,餐厅服务人员应当立即撤换,并同时告知有关备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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