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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薪酬激励新思路

2018年03月20日 转载自互联网

第2页(共2页):企业薪酬激励新思路[2]

  股权激励方案:如何更紧密地捆绑管理层与公司利益?

  利用最低持股要求对股权激励变现进行严格限制。出于确保高管为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行动考虑,目前境外许多企业如汇丰、高盛等均对其高管实行最低持股要求(minimum share ownership requirements),即高管必须将已经归属的股票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留在手中,同时严格禁止通过对冲或衍生品交易来规避对股权激励变现的限制,通过高管长期持有股票来鼓励他们为股东增值。表2展示了几家公司具体的最低持股方案设计:第一类如瑞银,要求高管持有固定数量股票;另一类如高盛、摩根大通等,要求高管持有一定比例的所获股份;第三类如加拿大丰业银行,最低持股数量为基本工资的倍数。一般来讲,最低持股要求都会与级别挂钩,级别越高,最低持股要求也越高。

  对国内企业而言,在这一方面显然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许多高管钻《公司法》的漏洞——高管“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惜离职套现,股权激励已经不是强化薪酬与绩效的有效纽带,而是成为高管们实现暴富的一条捷径。

  股权激励方式从期权主导向多样化转变。每当股价大幅上升时,高管们可以获取丰厚的收益;股价大幅下跌,却无人因此付出代价。对激励对象来讲,由于期权资金沉淀压力小、风险较小,期权对于高管与公司的捆绑作用不断遭受质疑。相比之下,限制性股票单位近几年来在国外呈现强劲发展势头,主要是因为限制性股票单位一般要求高管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时付出一定的成本。以花旗银行的操作为例,高管30%的年度奖金需要兑换成限制性股票单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单位数量=兑换奖金金额/授予日前5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所有限制性股票单位在未来四年内分批归属,价值将随公司股价波动而变化。

  创新性披露要求:如何提高薪酬透明度与可参考性?

  在境外,高管薪酬披露方面存在众多监管要求。SEC规则下,除了详细披露支付给高管的底薪、奖金、股权、期权、福利、退休津贴等各项薪酬组成外,还需要解释薪酬发放的具体原因,在这一规则下企业薪酬披露相对透明。除了提高薪酬披露的透明度,企业界也正在探讨薪酬披露的可参考性问题,比较值得探讨的做法是加拿大几家大型金融机构共同推出的管理成本比率(Cost of Management Ratio, “COMR”),该比率等于指定高管的直接薪酬总和(不含津贴福利)/公司净利润(见表3),“指定高管”是指CEO、CFO及两者之外薪酬最高的三位高管。

  与其他薪酬披露相比,高管成本比率能够充分反映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五位高管薪酬与其创造的净利润的对比,一方面可以作为同业间衡量高管薪酬外部公平性的一个重要指标,另一方面也使股东将高管薪酬和公司业绩进行比较成为可能,因此具有极高的可参考性。

  从境内企业的高管薪酬披露实践来看,不同上市地的高管薪酬披露质量有所不同。许多赴香港上市的企业如腾讯、阿里巴巴(微博)等,由于身处更加成熟的资本市场,加上境外投资者、全球人才吸纳带来的国际化视野,其薪酬披露也基本与国际接轨。A股市场披露监管则相对保守,企业通过税前税后概念的模糊、披露内容不完整、安排高管在不同公司领薪等手段规避披露监管的情况不在少数,监管机构对披露不力的企业也并无实质的惩罚措施。

  综上不难看出,当前中国企业高管薪酬存在的问题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有企业自身不完善的内部原因,如治理结构不完善,董事会能力不足;也有资本市场不成熟、监管机构监管保守、部分政策缺失的外部制约,如股东权利薄弱、薪酬披露监管不力等。如今高管薪酬已不仅仅是企业内部问题,更成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社会性问题,期待未来在企业的自我完善与外部环境改善下,国内高管薪酬建设能够不断成熟,成为企业长远战略实现的有利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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