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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员工奖惩条例

2019年10月31日 转载自互联网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益,特作如下奖惩条例:

  考核部分:

  1、上班迟到,早退半小时内的每次罚款10元,超过半小时的作旷工处理。

  2、不请假私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每天罚扣三天工资,严格执行食堂节假日值班制度,不请假或私自调动班次的,罚款20元。

  3、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有违反以下条例之一的每次罚款10元:上班不穿工作服,不戴工作帽,戴金银首饰,留手指甲,不注意个人卫生,接触熟食不戴口罩不洗手,在食堂经营范围内吸烟等。

  4、未经同意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厨房间、备餐间,每次罚款20元。

  5、有私吃、盗窃食堂食品、物品,一经查实,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作除名处理,报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上班时严禁打牌、赌博、干私活,违反者每次罚10元。

  7、不团结合作,与同事争吵而影响工作,罚款20元,严重的用停工处理。

  8、不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无故顶撞、漫骂上司者,每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作除名处理。

  9、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不按要求搞好卫生工作的,每次罚款10元。

  10、拾到用餐者的物品不及时上缴,私自占为已有,一经发现罚款50元。

  11、因菜肴质量、服处质量投诉的,查明责任人后每次罚款10-100元,情节严重的,作除名处理。

  12、不开无人灯、无人水、违反者每次罚款10元。

  奖励部分:

  1、食堂提供合理化建议而被采纳的,每条奖励10-100元。

  2、拾金不昧者视情节给予10-100元的奖励。

  3、工作表现突出,尽职尽责,给食堂工作带来直接效益的,给给予20-200元的奖励。

  4、揭发他人违规违纪现象的,一经核查属实的,奖励10-100元。

  注:违反条例者的罚款将在当月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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