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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企业赠券、赠菜、抹零的会计处理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自互联网

  本资料总结了餐饮企业赠券、赠菜、抹零的会计处理,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大家完善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

  赠券:即指餐饮企业根据客人的消费金额赠与其可在一定期限内来本店消费的代金券,券面金额大小不等,多在20元至500元之间。

  赠菜:即指餐饮企业负责人根据客人的重要程度、消费金额等在其当日来店就餐消费时免费赠与其的菜品。

  抹零:即指餐饮企业吧台收银员在客人用现金结账时,给予其的现金折扣,一般酒店给收银员设置的抹零权限不超过10元。

  其实,上述三类性质相同,都是给予客人的折扣,会计处理的焦点在于在发生上述事项时,日收入是按总额确认,还是按扣除上述折扣后的净额确认。

  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审核人员(夜审或日审)报来的日收入报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实际收到的现金)

  借:应收账款(签单消费金额)

  借:营业费用-现金折扣(抹零金额)

  借:营业费用-餐券折扣(收回的原发出餐券)

  借:营业费用-赠菜折扣(赠菜的正常销售价格)

  贷:营业收入-饮食收入(菜品收入)

  贷:营业收入-商品收入(酒水收入)

  贷:营业收入-其他收入(茶水、口布等收入)

  第二种会计处理方式:

  根据审核人员(夜审或日审)报来的日收入报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实际收到的现金)

  借:应收账款(签单消费金额)

  贷:营业收入-饮食收入(菜品收入,按扣除赠券、赠菜、抹零后的余额记账)

  贷:营业收入-商品收入(酒水收入)

  贷:营业收入-其他收入(茶水、口布等收入)

  第二种处理方式最大的实惠在于节省了营业税及附加,至于为什么都从饮食收入中扣减折扣,是因为月末要根据商品收入计算应结转的商品进销差价,若从商品收入中扣减折扣金额,会导致商品进销差价结转不准确。

  至于税法上(主要指营业税方面)有无障碍,鱼兄给我提供了个网址,是北京顺义区地税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其中有这么一段:

  餐饮企业的返券,实际上是一种下次消费打折的凭据,其实质是一种折扣形式。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纳税人的返券部分不计收入,按其实际收到金额计入收入,成本按实际发生核算。

  例如:某餐饮企业开展消费满100元送20元赠券的活动,当某人第一次消费100元时,收到返券20元,此时该企业计入收入100元,其成本按实际发生计算;当某人第二次来消费100元时,有20元可使用赠券,在本次消费中,相当于该企业为消费者打了八折。则该企业按实际收到的现金80元计入收入,其成本按实际发生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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