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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营收现金缴纳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7日 转载自互联网

第2页(共2页):酒店营收现金缴纳的管理办法[2]

  15、总出纳在点核所有缴款后,应将各收银员的缴款情况,按实在总出纳的每日现金日报表内加以记录,并将副本抄送收益审核查对。

  16、收银员缴纳报告(缴款封)应予保存不少于12个月,收银缴纳登记表应予保留少于18个月。总出纳每日现金日报表应作为辅助帐表并由总出纳加以保管。

  17、总出纳应对各收银员的零找备用金按第19点的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具体时间应按营业情况决定,但不得预先通知。

  18、收益审核应对在岗收银员进行不定期的现金(包括备用金和当时的营业现金)检查,所有检查均应按营业情况考虑,避开高峰期,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此项检查每月应进行2次以上,并须依照第19点的规定进行。

  19、第十七及第十八项的检查均应留有记录,记录应有检查人员和收银员双方的加签, 以确证当时的检查结果。为保证检查在公正和认真的情况下进行,所有的现金检查,均应具备第三者作为见证, 整个检查过程应在见证人监督下进行,并由见证人在双方人员在检查记录上加签后,最后加签证明。

  20、本管理办法得由酒店财务总监,按酒店业务和执行情况不时加以监察,并于必要时按实际情况给予修订,修订本应于当月内报回管理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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