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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价格条例1月实施 饭店禁收房间费餐位费

2017年12月11日 转载自:青岛日报

  记者从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获悉,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价格条例》,对餐饮服务业的价格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为确保《条例》规定内容切实得以贯彻执行,2014年1月至2月,青岛市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服务业价格行为 “双月”专项规范活动。

  此次活动将重点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者的明码标价行为,查处在标价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等的行为,以及制止和打击价格欺诈行为。消费者如果发现餐饮经营者有违规行为,可以保留好相关证据,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关于餐饮业收费,《青岛市价格条例》明确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在餐饮价格外收取房间费、空调费、餐位费、餐具使用(消毒)费等各类设施、设备的使用费用。餐饮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房间、餐具(消毒)、餐位、空调等设施、设备,属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其经营成本应通过合理制定餐饮价格,通过饭菜、酒水等销售价格予以补偿,不得在明示标价之外另行收取。违反此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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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次性餐具算不算乱收费

  针对这一规定,有不少市民向记者反映,如果饭店只提供收费的一次性餐具算不算乱收费?对此,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我们的理解,《条例》中的“餐具”包括就餐时必需的、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碗筷、酒水杯、盘子、刀叉等,餐饮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如果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了免费餐具的情况下另外选择“一次性餐具”,经营者可以收费,但应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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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青岛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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