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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守则

2019年11月04日 转载自互联网

  本资料是一份食堂从业人员卫生守则,旨在提高食堂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保证食堂出品的安静卫生。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都必须参加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的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六、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七、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八、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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