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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

2017年12月13日 转载自:食品科技网

  餐饮业设置最低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日,太原市消费者协会发布第9号消费警示称:餐饮经营者不得设置最低消费标准。同时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餐饮业消费时,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协提醒消费者:就餐时遇到餐饮业设置的包间最低消费等类似最低消费,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餐饮业收取的一次性餐具费常引发消费纠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同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因此,消费者在点餐前要问清楚收费项目。

  此外,消费者在点菜时要看清楚菜单是否明码标价,结账时要查看账单上的收费明细,避免用餐后经营者误收或任意加价,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而商家在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特价菜系、团购等促销方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与此同时,消费者要保留好消费票据,出现消费纠纷时要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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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食品科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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